(2017)京0118民初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齐凤英与齐生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凤英,齐生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6471号原告:齐凤英,女,1970年8月6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齐生宝,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原告齐凤英与被告齐生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凤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生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齐生宝给付我劳务费997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齐生宝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被告齐生宝雇佣我的汽车及三轮车,共欠我车费及劳务费10970元。被告于2017年6月4日为我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款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齐生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至6月,齐生宝雇佣齐凤英轿车及三轮农用车使用。2017年6月4日,齐生宝为齐凤英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齐生宝欠齐凤英打车款6770元,用三马子(三轮车)从5月9日到6月1日共欠4200元,合计10970元整”。齐生宝在欠条尾部签字确认。后齐生宝给付齐凤英1000元,尚欠997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根据查明的事实,齐生宝雇佣齐凤英车辆,齐生宝应当按照约定给付价款。原告齐凤英要求被告齐生宝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生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生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齐凤英欠款九千九百七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七元,由原告齐凤英负担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齐生宝负担二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齐凤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祖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