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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仁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176号原告: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国银行南侧联成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17389738Q。法定代表人:张季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来,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仁富,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璇璇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来、被告李仁富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李仁富在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李仁富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联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璇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嫄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