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行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橡树诉被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橡(相)树,辽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0行终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橡(相)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程绍振,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凌云超,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钟毓,系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橡树诉被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杨橡树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行初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杨橡树与宏伟区曙光镇人民政府自行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上诉人杨橡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橡树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橡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橡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大钧审 判 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马伯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阳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