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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鑫泰麻床垫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温商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鑫泰麻床垫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温商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915号原告湖南鑫泰麻床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圆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温商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朝阳办事处梓山湖社区湖南旺泰办公室101室。法定代表人林乐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鑫泰麻床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温商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鑫泰麻床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温商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经自行和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泰麻床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鑫泰麻床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0元,减半收取7240元,由原告湖南鑫泰麻床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乾坤审 判 员  龚盛林人民陪审员  陈世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