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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韩健与重庆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健,重庆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436号原告:韩健,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1-18、2-8、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105574811195L。法定代表人:余洪梅,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3030702G。法定代表人:蒋勇,职务不详。原告韩健诉被告重庆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健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