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字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小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小兰,张鸿,康艳娥,李强,康则清,刘先英,十堰翰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字282-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小兰。被执行人张鸿,系黄小兰丈夫。被执行人康艳娥。被执行人李强,系康艳娥丈夫。被执行人康则清。被执行人刘先英,系康则清之妻。被执行人十堰翰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小兰、张鸿、康艳娥、李强、康则清、刘先英、十堰翰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判决手续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襄阳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魏庄村1幢、2幢、3幢、5幢房产及土地进行了评估,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襄阳市东源龙锦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小兰、张鸿送达了(2016)苏天(襄阳)法鉴估字第022号估价报告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重新评估。2016年12月6日、207年2月15日、5月25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未接受拍卖物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