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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11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蒲泽辉与陈治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泽辉,陈治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1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蒲泽辉,男,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被执行人:陈治宇,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蒲泽辉与被执行人陈治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2民特11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又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又在辖区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治宇系潼南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已提取并发放39615元),名下有坐落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东风大道369号的房产一套(208房地证2014字第0XXXX号),除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意见,被执行人自2017年6月起,以其单位每月工资收入中的3500元及其他应得收入偿还债务,直至付清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不对陈治宇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陈治宇名下的房产不予查封���置。目前,本案执行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扣留、提取等措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线索,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1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3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39615元,剩余的债权数额2338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游献伟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