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业华、林宗霞、林莉、林云与程远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业华,林宗霞,林莉,林云,程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73号申请人林业华,男,193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申请人林宗霞,女,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申请人林莉,女,196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身广德县桃州镇。申请人林云,女,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被执行人程远红,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申请执行人林业华、林宗霞、林莉、林云与被执行人程远红健康权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417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