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某某支行与王某某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支行,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负责人郝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