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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某某支行与王某某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支行,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负责人郝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