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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恩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141号罪犯张恩禹,男,1989年7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浑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恩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46749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340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侯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恩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张恩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完毕,月平均消费高于所在监狱罪犯的平均水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恩禹于2011年7月12日0时50分,在白山市浑江区喜丰花园附近的“开心酒吧”门外,因其朋友李伟与同在开心酒吧喝酒的王佳萌、关有才、白爽发生争执,便持刀捅刺白爽腹部四刀,背部两刀,捅刺关有才腹部一刀,捅刺王佳萌腹部一刀。白爽、关有才均构成重伤,九级伤残;王佳萌构成重伤,八级伤残。张恩禹先行支付三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2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恩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月平均消费较高,检察机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恩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