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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姝萍与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姝萍,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姝萍,女,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乌兰大街3085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连昌,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姝萍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姝萍以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为其办理案涉商铺产权证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对于未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以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案件基本事实,原审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姝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4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作霖审 判 员  迟鹏宇代理审判员  乔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