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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潘铭磊诉被告淇县现代化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壁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铭磊,淇县现代化牧业有限公司,鹤壁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375号之二原告:潘铭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涛,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淇县现代化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春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培新,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鹤壁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铭磊诉被告淇县现代化牧业有限公司、第三��鹤壁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铭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铭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20元减半收取171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潘铭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婧人民陪审员  赵宗尧人民陪审员  张宗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