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潘铭磊诉被告淇县现代化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壁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铭磊,淇县现代化牧业有限公司,鹤壁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375号之二原告:潘铭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涛,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淇县现代化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春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培新,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鹤壁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铭磊诉被告淇县现代化牧业有限公司、第三��鹤壁奥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铭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铭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20元减半收取171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潘铭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婧人民陪审员 赵宗尧人民陪审员 张宗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