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尹天丽与王红旗、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天丽,王红旗,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792号原告尹天丽,女,1985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岭县。被告王红旗,男,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被告刘丽,女,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天丽与被告王红旗、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天丽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天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天丽撤诉。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负担637.5元;剩余6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葛伦富人民陪审员 马桂芝人民陪审员 赵淑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滕云龙-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