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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尹天丽与王红旗、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天丽,王红旗,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792号原告尹天丽,女,1985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岭县。被告王红旗,男,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被告刘丽,女,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天丽与被告王红旗、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天丽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天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天丽撤诉。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负担637.5元;剩余63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葛伦富人民陪审员  马桂芝人民陪审员  赵淑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滕云龙-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