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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与李刚、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李刚,全燕,曾云远,陈万珍,陈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431号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712号。负责人:唐凌,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运中,该行员工。被告:李刚,男,汉族,1977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全燕,女,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曾云远,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陈万珍,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陈惠,女,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曾云远、陈万珍、陈惠共同委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诉被告李刚、全燕、曾云远、陈万珍、陈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金龙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