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杜飞、定远县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飞,定远县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220号申请执行人:杜飞,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95107151P。法定代表人:单新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杜飞与定远县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远县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8864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