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汤伶与聊城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伶,聊城市民政局,王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02行初89号原告汤伶,女,1971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聊城市民政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猷滨,局长。委托代理人丁燕,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德生,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伶诉被告聊城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汤伶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聊城市民政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汤伶负担。审 判 长 雷素兰审 判 员 于淑青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