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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枭、赵雅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枭,赵雅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674号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周焕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枭,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77甲-9号2-18水晶城1期9#2-18。被告:赵雅玲,住沈阳市沈河区东贸路77甲-9号2-18水晶城1期9#2-18。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公司诉被告张枭、赵雅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