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富贵与高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富贵,高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266号原告:高富贵,男,1963年,12月9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一组。被告:高玉辉,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庄头营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富贵与被告高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富贵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富贵撤回起诉。案件受���费275元,由原告高富贵负担。审 判 长 李 洁人民陪审员 马云田人民陪审员 边有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