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国民与陈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民,陈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796号原告:杨国民,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陈程,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民诉被告陈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民于2017年8月21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应于2017年8月29日前缴纳受理费400元,但原告杨国民至今未缴纳,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杨国民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减、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