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云芳与杨海林、徐亚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芳,杨海林,徐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云芳。被执行人杨海林。被执行人徐亚琴。申请执行人刘云芳与被执行人杨海林、徐亚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3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海林、徐亚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36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海林、徐亚琴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2017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向西安市不动产服务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云芳名下,西安市不动产服务中心已将上述材料收悉,申请执行人亦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68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晨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