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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恢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卫彬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彬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恢1135号被罚款人:李卫彬公民身份号码:×××0016。本院在执行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二华、李卫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卫彬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卫彬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8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