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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黄玮、周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玮,周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118号申请执行人:黄玮,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周翔,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黄玮与被执行人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翔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黄玮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翔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25元、执行费650元。2017年5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翔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双方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周翔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玮执行款45000元及利息。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黄玮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黄玮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11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