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协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行初11号原告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冯家桥。法定代表人吴诗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辉,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俊江,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同庆路*号。法定代表人史燚,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泷,该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协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94元,减半收取34597元,由原告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娟审 判 员 熊东人民陪审员 曾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