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毛正端、叶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正端,叶军,罗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异33号案外人:祝启均,男,汉族,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案外人:黄长凤,女,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祝辉,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毛正端,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叶军,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罗薇,女,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案外人祝启均、黄长凤于2017年8月22日对本院执行毛正端申请执行叶军、罗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案外人祝启均、黄长凤以对同一执行标的重复提起了两个执行异议案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可在本院受理的(2017)川0502执异32号案件中进行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祝启均、黄长凤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祝启均、黄长凤撤回本案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晓明审 判 员 牟红兵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