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祖佑、林延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祖佑,林延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7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祖佑,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延愉,男,1967年4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祖佑、林延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喆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祖佑、林延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至5月1日间,被告人林祖佑、林延愉经预谋,合伙租赁平阳县水头镇望雁中路58号开设赌场,以扑克“牛牛”等形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20000余元。2017年5月2日至16日间,被告人林祖佑单独在该处开设赌场,以扑克“牛牛”等形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15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林延愉于2017年5月17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祖佑、林延愉退出共同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祖佑、林延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杨某、郑某、叶某2等人证言,现场检查记录,扣押清单,记账本,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祖佑、林延愉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祖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延愉犯罪后能自首,且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均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祖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二、被告人林延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祖佑、林延愉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臻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