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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荣联圣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荣联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赣0322刑更4号罪犯荣联圣,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上栗县。2011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1)栗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荣联圣有期徒刑十一年。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罪犯荣联圣患有机磷农药中毒后遗症,四肢肌肉萎缩,除2011年9月9日至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羁押外,其余时间一直未羁押。本院于2017年8月6日委托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医学检查、组织诊断。经查,罪犯荣联圣所患有机磷农药中毒后遗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征询上栗县检察院的意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0日进行回复,对本院拟对荣联圣进行暂予监外执行不持异议。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荣联圣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为十年十个月零二十四天,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