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忠祝、李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忠祝,李平,姚本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程忠祝,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渡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平,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清,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姚本雨,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再审申请人程忠祝因与被申请人李平、一审被告姚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忠祝申请再审称,1、本人再审审理期间提交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而系个人债务,姚本雨离家多年未归,期间举债不可能用于家庭开支及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个人之债,李平故意使本人错过一审辩论及二审上诉的机会,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2、李平一审时仅提供了借条,并无相关证据佐证其已完成了款项的交付,李平主张的债务多处存疑,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人虽与姚本雨夫妻关系存续,但财产早在2002年已进行分割,因此即使姚本雨产生债务也是个人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项,申请再审。李平提交意见称,我方认为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程序合法,查明事实清楚。1、本人在一审起诉时提供了程忠祝、姚本雨的联系方式,也调取了户籍信息。一审法院去程忠祝的住处现场张贴开庭传票进行送达。在穷尽所有送达手续的情况下,依旧未能通知到程忠祝,故公告送达。2、本人与姚本雨之间的民间借贷是真实的,李平不仅提供了姚本雨出具的借条三张,同时提供了相应的取款记录予以佐证。3、一审并没有剥夺本案程忠祝的申请权利,对于李平与姚本雨之间的债务,程忠祝是清楚的。在本人索要欠款的过程中,程忠祝也并不否认是夫妻共同债务。4、一审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程忠祝与李平之间达成过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表示愿意将金源商办楼进行出售偿还,履行原判决。综上,程忠祝的申请没有法律和依据,应予驳回。姚本雨未提交意见。经审查认为,根据程忠祝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及李平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程忠祝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能否推翻原判决;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判决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剥夺程忠祝质证及辩论权利。一、关于程忠祝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能否推翻原判决问题。程忠祝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了九组证据,其中原判中李平提供的借条、庭审笔录、李平账户流水、判决书、程忠祝身份信息均不属于新证据的构成要件;关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姚本雨房屋出让信息材料、程忠祝与姚本雨之间的借条及他人的证明材料,该四组证据均未在原一审过程中提交,虽符合新证据的形式要件,但未能达到否定李平与姚本雨之间的借贷事实及李平在已知晓程忠祝与姚本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证明标准,且在原判执行过程中,程忠祝与李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程忠祝做出自愿变卖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金源商办楼303室房产来偿还所欠李平借款的意思表示,故程忠祝再审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二、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问题。姚本雨分三次向李平出具借条总金额为256350元,程忠祝申请再审过程中主张案涉债务存疑,但程忠祝未能提供证据反驳三张借条的真实性,且姚本雨多次向李平出具借条,程忠祝主张姚本雨未收到借款显与常理不符,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平与姚本雨就案涉借款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原一审基于姚本雨出具的借条并结合李平的提供的银行流水所反映李平的付款能力认定姚本雨的欠款事实,并无不当。李平就姚本雨、程忠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姚本雨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一审认定程忠祝应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无不当。三、关于原判决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剥夺程忠祝质证及辩论权利的问题。原一审法院在程忠祝实际居住地张贴传票,并拍照记录张贴过程。在原一审法院穷尽送达手段后,以公告形式向程忠祝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程序合法,并未剥夺程忠祝的质证及辩论权。综上,程忠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程忠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天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