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廷容与成都铁路局涪陵工务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容,成都铁路局涪陵工务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148号原告:李廷容,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潘永刚,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铁路局涪陵工务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84205011D,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沙溪沟火车站。负责人:黄彩明,该段段长。本院受理原告李廷容与被告成都铁路局涪陵工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廷容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廷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廷容负担。审判员  袁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