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行审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夏兴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夏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02行审131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北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000026453719法定代表人邢志行,局长。被执行人夏兴建,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丽土资罚[2016]1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夏兴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2月在莲都区碧湖镇缸窑村原黄塘窑村(土名:山根津)占用缸窑村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该建筑物总占地面积327㎡,建筑占地面积327㎡,建筑面积327㎡,一层,简易结构。经核对莲都区碧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设施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地的327㎡土地;2、限期拆除在327㎡设施农用地范围内新建的建筑面积为327㎡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327㎡设施农用地的,处以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6540元。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又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丽土资罚[2016]1065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丽土资罚[2016]1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丽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对丽土资罚[2016]1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文审 判 员 卢柔辰审 判 员 朱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静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