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国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国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138号40幢。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艳,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上诉人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国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蔡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琦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