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良,温玉霞,张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364号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新良,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温玉霞,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张书红,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7)德众信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