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东霞与童家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霞,童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696号申请执行人:王东霞,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被执行人:童家君,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东霞与被执行人童家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6民初147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童家君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案款55万元及资金利息、诉讼费5530元,申请执行人王东霞于2017-04-0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童家君在银行、车管所、工商登记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奉节县永安镇不夜城二期有商用房屋1570余平方米,2017年房屋租金77万元已提取至本院,按比例申请人分配26600元。因该房已抵押给重庆市永川区邮政银行,现正在执行中评估拍卖,待永川邮政银行有限受偿后多余房款可用于偿付申请人案款。现在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6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