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103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法定代表人:王维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薛著丽,该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军。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申请对曹军行政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依法受理后,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以案件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材料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肖 荣审 判 员 赵丽红人民陪审员 郭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