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姜振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239号罪犯姜振学,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江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振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5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姜振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栾世坤、李贵林、姜振学、徐伟田经预谋后三人结伙或四人结伙二人一组,利用在白山市江源碳化硅微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多次窜至本厂东侧作为库房使用的锅炉房内,趁夜深无人之际,盗窃本厂存放在此的成品铸铁球。其中姜振学、徐伟田盗窃成品铸铁球9起,9吨,价值77220元,返还赃2202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圆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5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9.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姜振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振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