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张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张媛,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6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负责人:王某,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张媛,女,199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神木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张媛、神木县华夏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薛慧卿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