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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冯璐与赵大伟、应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璐,赵大伟,应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初2610号原告冯璐,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赵大伟,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应永丽,女,汉族,1983年9月2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璐诉被告赵大伟、应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冯璐无法提供被告赵大伟的确切地址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有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