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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湖南盛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小波、贾莉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盛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小波,贾莉艳,杨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940号原告:湖南盛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瑞和物流园W16栋赣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63503103H。被告:杨小波,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保靖县人,住湖南省吉首市保靖县,被告:贾莉艳,女,1978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保靖县人,住湖南省吉首市保靖县,被告:杨波,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保靖县人,住湖南省吉首市保靖县,原告湖南盛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波、贾莉艳、杨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盛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杨波已死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波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盛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波的起诉。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成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