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刚与徐恩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刚,徐恩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851号原告:王金刚,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徐恩珂,男,199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刚诉被告徐恩珂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金刚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恩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刚撤回对被告徐恩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金刚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贺一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