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宝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宝龙,陈敏,陈军,董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法定代表人:詹如军,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传升,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涧支行行长,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魏宝龙,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敏,女,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军,男,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董雪,女,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宝龙、陈敏、陈军、董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宝龙、陈敏、陈军、董雪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季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