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蒲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2168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蒲斌,男,1977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成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没收蒲斌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中查明,蒲斌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成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蒲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