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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蒲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2168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蒲斌,男,1977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成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没收蒲斌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中查明,蒲斌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成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蒲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