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邙山利华纸箱厂与郑州市少林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邙山利华纸箱厂,郑州市少林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457号原告:郑州市邙山利华纸箱厂。负责人:司金松,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金钟,系该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少林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0932591X,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崔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广松。原告郑州市邙山利华纸箱厂诉被告郑州市少林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邙山利华纸箱厂撤诉。本案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郑州市邙山利华纸箱厂负担。审 判 长 吕岳督人民陪审员 付宝玉人民陪审员 崔中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