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海县桃林镇金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李福利、张芳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桃林镇金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李福利,张芳转,李来福,XX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5742号原告:东海县桃林镇金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海县桃林镇陵海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马丽。委托代理人:马连东,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福利,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张芳转,女,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李来福,男,198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XX蒙,女,198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东海县桃林镇金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桃林金鑫合作社)与被告李福利、张芳转、李来福、XX蒙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东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桃林金鑫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马连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福利、张芳转、李来福、XX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桃林金鑫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24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0日,被告李福利、张芳转(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由被告李来福、XX蒙(系夫妻关系)提供担保,四被告在原告处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成员投放金发放凭证一份。合同约定使用期限至2017年5月20日止,约定利息月息一分三厘五,如逾期不还按使用费率20%支付滞纳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该债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5月22日归还借款本金17600元,利息2426.69元,余欠本金32400元至今未还。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福利、张芳转、李来福、XX蒙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日,被告李福利、张芳转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桃林金鑫合作社借款5万元,并由被告李来福、XX蒙提供担保,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使用期限至2017年5月20日止,约定利息月息1.35%,如逾期不还按使用费率20%支付滞纳金,并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债权到期后,经原告桃林金鑫合作社催要,被告李福利、张芳转于2017年5月22日归还借款本金17600元,利息2426.69元,余欠本金32400元及利息未还。为此,原告桃林金鑫合作社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款合同书一份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福利、张芳转经被告李来福、XX蒙担保向原告桃林金鑫合作社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35%,事实清楚。被告李福利、张芳转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及依法支付利息,而被告李福利、张芳转拖欠32400元及利息不付,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李来福、XX蒙为被告李福利、张芳转借款提供担保,应当按照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桃林金鑫合作社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计算。被告李福利、张芳转、李来福、XX蒙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福利、张芳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东海县桃林镇金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人民币324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35%,从2017年5月22日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李来福、XX蒙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不超法律规定上限为限)。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71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陈东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