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柴宏峰诉王鸿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1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柴宏峰,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顺城区。被执行人王鸿滨,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顺城区。被执行人杨建中,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顺城区。柴宏峰申请王鸿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11民初19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柴宏峰于2017-3-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411执4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亮浩审 判 员 李 松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松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