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心曈、张静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心曈,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张心曈,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被执行人:张静,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易县,村民。张心曈与张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3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心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心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心曈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