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方忠辉申请执行刘向东、王宝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忠辉,刘向东,王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方忠辉,男,汉族,1957年7月1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向东,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东胜人。被执行人:王保泉,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方忠辉与被执行人王保泉、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作出的(2017)内0602执3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23日扣划了王保泉在鄂尔多斯银行内存款87100元,向申请执行人方中辉发放70780元,向被执行人王保泉发放生活费16320元。案件受理费23712元、保全费400元、执行费51270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向东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保泉除工资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秦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