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阿毕拉千与海其杨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毕拉千,海其杨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美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6执23号申请执行人:阿毕拉千,男,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被执行人:海其杨体,男,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本院在执行阿毕拉千与海其杨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36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阿尔特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拉 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