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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阿毕拉千与海其杨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毕拉千,海其杨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美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6执23号申请执行人:阿毕拉千,男,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被执行人:海其杨体,男,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本院在执行阿毕拉千与海其杨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36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阿尔特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拉 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