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129号原告:温某,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原告温某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