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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129号原告:温某,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原告温某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