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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043号原告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学,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