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鸿与钟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钟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817号原告:李鸿,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钟玉春,男,汉族,1988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受理原告李鸿诉被告钟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鸿撤回对被告钟玉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鸿承担。审判员 胡高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