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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华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8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洋,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洋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陈华洋来到苍南县望里镇马鞍村望兴液化气供应站附近路边,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宋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为CN512635的黑灰色爱尚牌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449元)。2.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陈华洋来到苍南县钱库镇文体公寓第四单元后面的楼梯间,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为CN509837的银灰色上海以人牌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152元)。3.2017年6月6日,被告人陈华洋来到苍南县望里镇苏南村音纬艺术学校(原百一超市对面)后面的空地上,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为CN098860的黑色安尔达牌电动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5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宋某2、王某的陈述,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T型铁条一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华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华洋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华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华洋退赔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8131元返还各被害人(其中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449元返还被害人宋显龙,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152元返还被害人王照象,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530元返还被害人徐小绵)。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T型铁条一把予以没收。罚金及退赔款物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志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